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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78号 2001年11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按其开具或取得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有效抵扣凭证,依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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