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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整顿本市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三、完善监督,提高透明度,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今年年内积极做好准备工作,明年一季度全面推行。
  (一)公示的范围及项目:中央和市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参见公示项目一览表)。公示的项目,由市物价局确定项目大类;各区县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及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具体项目和其他项目大类,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公示的主要方式:可视不同条件、不同情况采取设立政务公开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不同方式;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地方主要在各执收单位收费场所及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场所,固定设立或可移动设立。
  (三)公示的部门和单位:乡镇政府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包括由乡镇政府、各主要有关部门组织收取或代收的国家规定的电价、水价等价格;村行政组织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包括村提留、乡统筹以及水价、电价等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有涉农收费的部门,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在校、园内设立公示栏,公示规定的收费;卫生院(医院)应在本院的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四)公示的基本内容: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五)公示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安排和检查指导工作;区县物价部门负责当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粮食、棉花收购价格和部分农资价格,由价格部门及时发布价格信息;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各自负责,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收费部门、单位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的工作由执收单位负责,区县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对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区县物价局审核;收费部门、单位公示的收费内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属放开、自愿性质的应单独列明。要防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四、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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