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整顿本
市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沪价督[2001]015号 2001年11月26日)
有关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精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1032号)、《
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经研究,提出整顿本市涉农价格和收费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
全市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涉农收费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当前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意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现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清理整顿。通过整顿,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实现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群众监督有力、农民负担切实得到减轻的目标。
二、抓住重点,分工负责,认真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
根据清理整顿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市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村电信收费、电价、水价以及与之相关的收费;农村建房及农民办理结婚、计划生育手续过程中的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农村的区、县,要主动向区县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单位联系,充分发挥好监管作用。清理整顿中,区县物价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收费项目、标准或价格逐一排查;对乡镇、村镇存在自立名目、硬性收费、搭车收费的要严肃清理,并上报市物价局;属于乱加价、乱收费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