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租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缴款方式收取并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租金。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要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加强土地出让金价格管理。
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征收业务费按征收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5%由各级财政核拨。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审计力度。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坐支、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或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金融部门要为土地市场的建设给予信贷支持,要把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西宁市和格尔木市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争取尽快投入运行。土地市场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国有土地交易,要纳入土地市场中申报登记并挂牌交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地价体系,严格地价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体系建设。凡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技术规程,尽快评估建立。保证2002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全省基准地价体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基准地价体系建设纳入到工作日程之中,并将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更新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工作经费按年度列入专项经费并予落实。
要建立健全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按规程定期对城镇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和平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土地审批行为,努力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