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抓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于长期闲置或关门走人的国有破产企业土地,要依法收回。西宁市、海东地区和格尔木市要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投入运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在当地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各级金融部门应依法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管理,严禁非法出让转让国有土地
严格行政划拨用地范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一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实施土地出让。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竞争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禁止假借开发经济适用房名义提供建设项目用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和销售对象要严格规定并明示销售价格。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提供地块,规划部门提供规划的具体指标。
要依法加强对土地用途改变的管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原行政划拨土地需转让,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方可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达到投资条件。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或破产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依法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处置。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或破产收购、重组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让价低于基准地价的,土地只限于自用。因转让和用途改变,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加强对土地出让、转让和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法检查,对违法出让、转让土地或隐形交易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租金收入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租金的代征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