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1]1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是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后,制定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关系
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是推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土地资源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切实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强化法制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紧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做好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服务。
二、加强国有土地供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地计划之口。要严格按照《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和《划拨供地目录》供应土地;严格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1999)38号)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要坚持土地集中管理和统一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开口子,乱批条子。各类工业科技园区土地供应,必须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