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140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关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行业的特点,本着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原则,现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的范围
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和国税发[2000]38文件第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税务师、工程造价事务所以及主营业务为财务会计咨询、税务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均适用本通知。
二、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方式
国税发20003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两种核定方式,即:定额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针对目前财务核算状况和行业特点,对各事务所原则上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税收入的确定
(一) 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应包括业务收、附营业务收和其他收。
1. 业务收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资产评估收入、鉴证收入、培训收入等。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接受委托提供代理、代办、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包括:税务事宜代理、代办收、咨询收、培训收、会计服务收入等。
2.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帐、表册等物品的收入。
3.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二) 工程造价事务所以及主营业务为财务会计咨询、税务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应税收入的范围比照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应税收入的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