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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团收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新文件代替)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社团收费管理的通知
(郑价费[2001]21号 2001年11月23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加强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社团组织的收费行为,制止部分社会团体依靠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现象,维护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治理“三乱”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社团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8)2984号《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各社会团体实施收费前,必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
  二、各社会团体必须由公民自愿组成,并按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各种非营利性活动。任何社会团体不得依靠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违背“自愿”的原则,对会员入会实行强迫,在会费收取上实行强制,利用登记、年检、办证等手段搭配项目收费,以达到创收的目的。
  三、社会团体登记收费和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要严格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民社发(1992)27号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各社会团体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其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团体开展咨询、技术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要坚持平等互利和自愿委托的原则,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对双方协商的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要根据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内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以合同(或协议书)的形式确立。口头咨询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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