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交通安全学校有关培训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交通安全学校有关
培训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沪财预[2001]97号 2001年11月26日)


  你委《关于拟同意上海电视大学主办的上海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重新纳入市财政票据管理范围的函》(沪教委财[2001]5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规定举办的驾驶员日常教育、安全驾驶技能专题、入门教育(新驾驶员入门和营运驾驶入门)培训班、是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