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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失效]

  (五)1∶500地形图一份。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公开出让的广告阵地使用期限不受前款限制。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七日内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规定时段内开启灯光照明设施。
  阅报栏应当每日更新报纸,公益宣传栏(牌)应当定期更新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期间,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对设置人给予适当补偿;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拆除,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设置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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