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市容、市政、园林、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形象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公共教育文化场所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单位、个体工商户利用自己的阵地设置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店堂牌匾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出让办法另行规定)。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制定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中标通知书,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和与阵地单位的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