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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原因:已经被地方性法规《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

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3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六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它设施。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批以及监督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查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以及监督管理。
  市市政、园林、公安、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地段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道路景观和建筑形象要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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