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测绘、工商、新闻出版、文化、质量监督等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地图生产经营单位和地图市场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范围出版地图的,必须予以纠正;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以及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要查封其生产场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要当场没收,并给予处罚;对无测绘资格编制地图、未经测绘任务登记编制地图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编制地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核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及生产经营者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查处在各种媒体上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产品以及公开销售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加强对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纪念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等涉及地图图形以及互联网上登载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管力度。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凡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或在网上登载的,要责令立即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要当场收缴;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收缴其产品。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要坚决予以销毁。今后,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带有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除查处生产、销售单位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各级测绘部门要会同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贸易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要建立快捷的通讯网络、有效协调和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对引进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产品,任何规格样式都必须送审。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测绘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注明。海关要对进出口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查验中发现存在政治性问题的,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省测绘局处理。对走私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没收,并按规定严肃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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