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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阳市征收2002年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批复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阳市
征收2002年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批复
(黔建城复发[2001]39号 2001年11月23日)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会同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财政局报来《贵阳市关于征收2002年度城市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请示》(筑城管局局字[2001]3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黔府办发[2000]1号文和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建城复[2001]30号文件规定,对贵阳市2002年度城市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符合2001年“中改的”更新条件的车辆,按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建城复字[2001]3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1992年拍卖的出租车经营权,已一次性缴纳8年经营权使用费的,现经营权延长至10年,后两年的收费按当年拍卖的平均价收取,即每辆出租车每年按8040元标准收取。
  三、未经拍卖取得经营权的出租车、小公共汽车、微型小公共汽车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标准为:
  (一)、出租车每辆每年按3146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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