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在登记的场所可以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购、加工棉花。
第八条 鼓励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和有资格的纺织企业通过联营、租赁、兼并等形式,加强联合,充分挖掘现有生产能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备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各类企业可向所在当地计委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再由当地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市级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复审后报省计委。省属企业由省主管单位审查上报。
第十条 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委、省供销社、省农垦局等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企业进行审查,通过认定的企业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计委予以公布,发放资格证书。工商部门根据省公布的资格认定名单和资格证书变更或核发营业执照。新增棉花加工能力应征得当地计委同意。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经资格认定的企业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资格认定不收费。
第四章 监督处罚
第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参与资格认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1)65号国家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未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否则,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资格认定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