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不少于50万元用于棉花收购的自有资金。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分品级、分长度堆放的棉花仓库以及必要的工作场所,并具有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及水源。
4、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收购业务人员,包括检验、司磅、保管、财务和警卫人员等,其中棉检人员必须是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5、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北向自然光或模拟光,20平方米以上)。留样室(20平方米以上)和试轧室(15平方米以上);配备棉花收购必须的合格的检验设备,包括当年有效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衣分试轧机、水分测定仪、衣分秤等。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和保证制度。
第五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并领取或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棉花收购站点,但必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所设站点的县级工商部门备案,并具备与收购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合格的检验设备,配有符合条件的收购人员(包括专职棉检人员),保证棉花收购质量。棉花企业必须对所设收购站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
1、现有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具有保证分品级、分长度堆放的籽棉仓库、露天货位及成品仓库。加工车间和仓库应结构牢固、设备布局合理、操作管理方便、空气调节和采光较好,并有除尘设备以及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
3、具有气流输送、清花、轧花、集棉及打包等工艺的轧花生产线。其主要设备为国家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包括80片以上(含80片)的锯齿轧花机(新建生产线轧花机不低于120片),符合行业标准的籽棉清理机,总压力不小于200吨的打包机等。
4、具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工程师或技师,高、中、初级技工比例合理,主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5、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完备的质量保证制度。具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质量检验室、留样室、杂质分析室;配备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的水分测定仪、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天平等检验仪器,以及有棉检工作需要的国家棉花标准。
6、设立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单个企业的加工能力要达到3万担,并符合区域布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