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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棉花收购、
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政办[2001]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已翻印下发,按该《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施行后,省计委印发的《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计经贸[2001]707号)即停止执行。为确保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已经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今年仍然委托各省辖市进行复查;明年复查办法另行通知。对新申报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各类企业,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

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格认定由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委、省供销社、省农垦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具备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资格认定。对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由有关部门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新设立的企业根据棉花收购、加工需要,建设棉花仓库、工作场所、检验场所等基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四条 棉花收购资格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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