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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政法制监字[2001]45号、京财综[2001]2811号 2001年12月1日)


  为进一步改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按照市政府提出的“把开发区建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展示区和体制创新实验区”的要求,经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研究,现就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在开发区内,除保留资源性、筹资性以及符合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的14项收费项目(详见附录)外,取消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等26项管理性收费;
  2、2000年度未收取的53项收费原则上不再收取;
  3、护照代办等14项收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改革方案公布后,财政、物价、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取消收费项目涉及的有关问题。
  1、取消收费项目涉及部门的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2、保留项目涉及的收费部门,要及时到物价、财政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
  3、宣布取消和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涉及的收费部门,要及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手续,同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清理有关帐户,并将未上缴财政资金催缴入库。
  4、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纳入其它收费管理的范围。
  5、开发区收费制度改革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向开发区内的企业和个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有关部门不得交由开发区及其所属部门代收有关收费。
  三、在开发区内,严格控制新增收费项目。今后,开发区内新增收费项目,均须经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收取。
  四、保留项目实行分类列项、集中统一收费,逐步实现简易、方便、高效的收费工作模式。
  1、将保留的14项收费集中归类,对外按照资源开发使用性收费、城市设施公益性收费、工商登记管理性收费、财税发票工本费、治安管理性收费(具体内容详见附录)等5类项目收费;
  2、由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策划并组织落实开发区内“一站(区内设立统一收费站)、一家(内设财政机构统一收费)、一次(各种费用尽可能定期一次上缴)”式的收费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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