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

  十二、凡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条件的)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如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免征营业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到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除国家规定不得返还的产品)。
   十三、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赡养人(或法定抚养、赡养人无力供养的),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由街道申报,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实行供养或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属农村户口的,由本乡、镇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统筹解决其生活保障(五保户)或由敬老院收养。
  十四、城镇户口的残疾人,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县、区民政部门按月给予补助。
  十五、农村残疾人优先安排扶贫致富项目和技术指导服务。对生活贫困或缺乏劳动力而纳税有困难的残疾人户,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实行“一事一议”,对残疾人户的筹资筹劳给予减免。
  十六、行政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投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各仲裁服务机构应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予减免费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十七、凡新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物必须实行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验收时应切实把关。原有道路、公共建筑物在改造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改造。
  十八、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拆迁人在发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时,对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20%发给;需回迁安置的,应在地段上给予照顾;对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应在楼层上给予照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