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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

  五、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优先招录残疾人;凡有生产(工作)任务的和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5%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停产、破产或实施兼并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政策,妥善解决好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六、劳动、人事、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根据所学专业和专业技能、劳动能力、适宜工种以及各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协调其就业,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七、盲人和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的,应优先购票、优先搭乘,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予以免费携带寄存;残疾人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养路费,免费上牌。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八、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市属公园、文化宫、少年宫、文艺馆、美术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名人馆、烈士陵园、风景游览点、城市公厕等场所免收门票。
  九、本市市区、郊区及开发区的下肢残疾人凭市残联核发的“代步证”(属长丰、肥东、肥西户口的由三县残联办理,如果需要进入市区的,需经市残联核批),可以使用代步车辆在市内通行。公共停车场(含商场、文化娱乐场所、公园、医院等处设置的停车点)免收代步车辆停放费。
  十、公安部门对城镇户口残疾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迁移应予优先解决。
  十一、工商、税务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优先发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活困难的,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费,减半征收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批发零售的,月销售额在800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规划、市容、街道等部门应为残疾人个体从业提供方便,优先帮助安排场地和摊位并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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