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3日)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照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型、等级和残疾人享受优待、优惠和照顾政策的凭证。凡符合《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发放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教育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开办特教学校、特教班以及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随班就读,以保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应按户口所在的学区接收残疾学生入学,不得拒收。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不得拒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残疾学生和残疾人的子女,凡其家庭生活困难的,学校应根据街道、乡镇证明免收学、杂费。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或其他方面的资助。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班),对残疾人参加培训的,应给予优先安排和减免费用。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除名残疾学生。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由各级教育部门列入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并随教育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加。
三、卫生部门在审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批准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残疾人的申请。残疾人在非赢利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院应予优先看病,免收挂号费。对生活困难的非参保残疾人,经街道、乡镇证明,医院应按20%减免注射费、护理费、床位费,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含100元),按20%减免(盈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定点医院对残疾状况的医学鉴定手续费,最多不超过10元(专科必备检查除外)。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用工单位,均应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达到比例的,须按规定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工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或辞退、开除残疾职工的,必须按
劳动法规定的手续办理,并报同级残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