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抓紧做好
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28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抓紧做好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16日
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1997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企业事业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01年12月31目前全部完成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工作任务。涉及体制改革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积极研究,及时加以解决,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如逾期不能完成,无论是应撤销求撤销,还是应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而未按批准方案落实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一律予以撤销,原拟定为划归机构、人员而下达的专项编制收回,专项增干指标不再使用。
二、经公安部批准同意改制的兰化公司公安处等17个企业公安机构的体制改革工作,要继续按照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甘人事[1998]141号),省委组织部、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制中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1999]87号)和省公安厅《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评授警衔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公政治[1999]249号)规定,完成转制人员的录用、确定职务和评授警衔工作。对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自2002年1月1日起,其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凡地县政府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一律予以撤销,原核定的公安专项编制和增干指标由省上统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