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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赤峰市松时、平庄城乡供电公司还本付息电价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赤峰市
松时、平庄城乡供电公司还本付息电价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1]1877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赤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松时城乡供电公司农村电价的请示》(赤价工字[2001]年108号)、《关于调整平庄城乡供电公司农村电价的请示》(赤价工字[2001]10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1999]1024号及计价格[2000]2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市“两改一同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上述两供电公司农村牧区还本付息电价批复如下:
  一、赤峰市松时、平庄城乡供电公司还本付息电价如附表。
  二、此次批复的还本付息电价为到户电价,各有关部门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还本付息加价应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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