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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6、中小学校安全无隐患。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限期解决好中小学危房问题。校园周边环境得到整治,对伤害学生和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严重事件能及时严肃处理,学校无严重安全事故发生。
  7、加强教师编制管理,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按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严格控制中小学教职工人数。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落实,教师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逐步提高。
  8、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党政领导教育观念正确,不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布局合理,中小学入学率、巩固率达到省定标准,辍学率控制在省定标准以内。严格执行国家新课程计划,中小学课业负担运量,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全面完成省确定的不同地区基础教育基本任务。
  二、考核目标责任人
  考核目标责任人为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考核工作要来
  1、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由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每两年考核一次。省对市(州)考核的结果进行抽查。
  2、县(市、区)党政领导在接受市(州)考核前,要对照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在此基础上,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填写《基础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另发),分别报送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抄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3、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州)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评估县(市、区)党委、政府教育工作的依据,并作为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责任目标考核中,没有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教师工资没有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教师工资不能按要求发放、中小学乱收费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或“良好”。对市(州)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县(市、区),由市(州)申报,省组织考察复评予以确认,并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经考核复评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州)党委、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省通报批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推荐为先进个人的表彰,原则上不能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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