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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
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鄂办发[2001]5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实行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现将《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1月27日

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一、责任目标的内容
  1、加强党委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教育工作汇报,研究教育工作,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联系乡镇和学校的制度已经形成,分管领导把教育工作,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了任期目标;建立了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基础教育目标责任制。
  2、坚持依法治教,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教育执法有措施,建立了“普九”复查制度、控流防辍制度、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形成了教育管理制度化;建立了基础教育“一保二控三监管”(一保:即保教师工资;二控:即控制学校收费标准;三监管:即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和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管)工作责任制,并列入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内容。
  3、落实并完善了基础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要求,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在管理基础教育方面的职责,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教师工资由县(市、区)财政统一发放,县级财政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不拖欠。
  4、保障教育投入,做到“三个增长”。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生均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有所增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按政策征收到位。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无挪用、侵占教育经费的现象,无调控学校收费抵顶财政拨款或平调挪用的情况。有效制止了社会有关方面向学校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
  5、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群众负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自立中小学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中小学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贫困县的农村地区一律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向社会公布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举报电话及中小学乱收费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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