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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乌兰浩特铁路公司部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对乌兰浩特铁路公司部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1]1802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兴安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春铁路分局乌兰浩特铁路公司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兴价费字[2001]第145号)收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做如下批复:
  一、铁路专用线租用费,在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和承租方平等、自愿签订租用合同的前提下,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原则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呼铁局重新申报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711号)执行。
  三、列车文化车厢收费标准和收费原则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通辽铁路分局文化车厢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6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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