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流通领域的治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地税局、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和郑州铁路局等部门,对全省铝土矿生产经营进行专项治理整顿。进一步贯彻落实《
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及其实施细则。要实行铝土矿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两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管理,未取得铝土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予颁发执照,不得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要规范铝土矿交易行为,铝土矿产品必须进入郑州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统一交易。进一步强化运销环节的管理,实行铝土矿产品运输准运制度,凡非法开采、非法经营的铝土矿产品一律不准予以运输。针对生产中使用过高品位铝土矿和向省外输出特优富矿(以上均指A/S大于10)的情况,要本着保护资源、合理开发的原则,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供矿品位、总量、价格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尽快改变收富拒贫。浪费资源的状况,同时,促使全省铝工业企业采选工艺和生产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资源税的及时足额征收。
(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建立长期稳定供应体系。铝土矿的地质勘查工作,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要加大公益性调查评价投入,通过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铝土矿地质调查评价规划项目经费。积极引导、鼓励各方面、多渠道投资铝土矿的商业性勘查,寻找探明一批矿产地,建立稳定的铝土矿供应渠道。省计委负责协调申请专项资金,积极协助国有铝矿开展周边和深部铝土矿勘查工作。
(五)建立新的办矿和供矿模式,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促进铝土矿集约型开发利用。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实行合理有序的开发政策。对已探明的大、中型铝土矿床,可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联合办矿,实行规模开采,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对目前暂时难以利用的低品位矿石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积极推行新的采矿方法,促进低品位矿石的合理利用。要充分利用省内外及国内外两种市场、两种资源,为我省铝工业发展提供资源保证。
有关省辖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铝土矿持续稳定供给对我省铝工业发展重大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全局,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努力实现我省铝土矿资源稳定供给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