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就医管理制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让患者自主选择医院,自主选择医生,自主选择药店,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病人全部放开。医院应当从实际出发,在门诊全面推行病人选择医生,在住院部试行将各科医务人员按不同级别合理组成若干个医疗组,方便病人选择。
(五)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的监管。健全和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控,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医师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施治、合理用药。
(六)推行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分离后勤服务部门,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实体。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事业。
(二)引导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积极稳妥地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有一定专科特色的中小型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可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社会资本独立举办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按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其中确实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投入资产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九、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应不低于当地当年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的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年有所提高,逐步达到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的5%。
(二)调整支出结构,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经费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包括血站)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以定额补助为主。中医医院、精神病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专科医院在安排补助时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