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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推广药品招标采购,将药品差价大部分让利于患者,预防和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1.扩大药品招标采购范围和品种。在市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将招标采购扩大至县级医疗机构,并尽快推广至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扩大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逐步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临床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
  2.加强对招标采购的指导和监管。卫生、价格、工商、经贸、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药品招标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招标采购的有关文件必须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要采取有效的制约措施。
  3.将招标采购药品差价大部分让利给患者。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大部分让利给患者。
  (四)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1.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的制剂价格,由市和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定作价办法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生产企业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政府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药品零售单位、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实际销售价格。
  3.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执行。制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收费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距。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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