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一)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应依法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对两类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业务用房建设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业务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完全由市场调节,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自身医疗卫生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和社会负担
(一)继续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药费用总量,根据《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今后三年,非营利性医院业务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应与我市经济增长幅度相适应。调整费用结构,在降低药品和大型医疗仪器检查费用的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变以药补医机制。今后三年全市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降到58%以下,其中,市级医院降到55%以下,市级综合性医院降到50%以下。
(二)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医疗和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药品收支结余扣除弥补医疗成本后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尚未纳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应全部用于卫生事业,主要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中医医院和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等专科医院在返还时给予适当照顾。
2.建立和健全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监督检查,公开药品收支结余上缴和返还情况,接受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对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进行财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