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1]161号 2001年12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的精神,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10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不同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把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用技术等医疗卫生服务要素的准入关,禁止各种非法行医;切实履行对社会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监督职能,逐步实现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管理和发布主要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信息和绩效评价指标;加强全系统职业道德建设,对收受红包、回扣实行责任追究。
工商、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医药广告管理,依法清理整顿虚假医药广告。
(二)加强对卫生资源配置的调控和管理
1.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发展要求,集中力量办好公共卫生机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和代表区域水平的医疗机构。位于城市的企业医院要逐步从企业中剥离出来,采取多种方式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2.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卫生资源的配置效率。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以技术、资金、管理等为要素,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合并,促进卫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时,通过创医疗服务品牌等方式,推进医疗机构发展模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