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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核准制下做好推进企业规范上市工作和做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五分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控股股东应切实履行出资义务,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足额到位,并办理相关资产、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对控股股东出资不实的,或控股股东投入资产产权不明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控股股东限期解决;限期不能解决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应有与独立的主营业务相应的商标权,对于公司拥有的商标权,需要许可其他关联方或第三方使用的,应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应办妥与主要产品生产或提供劳务相关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进入公司的相关手续。
  三、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上分开,避免高级管理人员双重任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其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该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拥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制度,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上市公司的人员和管理层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规定的程序,兼职人员要分清兼职的责任,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三)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企业任职。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如实申报其自身的兼职情况,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作出不在控股股东单位双重任职的承诺。
  (五)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建立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房改费用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四、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机构设置上分开,保证其机构独立运作
  (一)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上市公司应有功能健全、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上市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分开规范运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力时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得擅自干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
  (三)控股股东没有稳定经营收入来源或已陷于经营和债务困境,需要转让控股权或调整控股比例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控股股东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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