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0]25号)和《关于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0]26号),为了理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就做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方面“五分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上分开,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做到业务独立完整
(一)公司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主营业务(核心业务及其相关业务),减少同业竞争。公司应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并充分考虑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二)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减少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中的比例,减少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尽量减少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之间在供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或做出必要的公允声明。公司章程应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的回避制度作出规定。如因回避无法形成决议,公司应主动请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财务顾问、监事会成员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或明确该关联交易应履行何种程序或经理签名表达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上市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对重大关联交易主动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
(四)公司在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募股资金运用安排,开展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时,应避免出现重大而频繁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不得采取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造成不确定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上分开.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明晰
(一)上市公司应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供应、销售系统。产供销系统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应尽快提出方案予以解决。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购买控股股东具有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相关资产、与控股股东相关资产进行置换等措施整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使上市公司建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