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的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有关工作。指导挂靠社团和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一)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部机构设置
1、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同级人民政府所属一级机构平行,局机关内设职能机构名称统一称科(室),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8个,具体为:办公室、计划财务及科学技术科、人事劳动科、质量科、监督科(挂执法科牌子)、标准化科、计量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
2、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同级人民政府所属一级机构平行,局机关内设职能机构名称统一称股(室),机构总数不超过7个,具体为:办公室、人事劳动股、质量股、执法股、标准化股、计量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股。
3、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机构的设置
市(州)、县(市)和神农架林区设立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称××市(州、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为市(州)、县(市)和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
(三)根据工作需要,管理范围较大和任务较重的中等城市的城区可设立1个直属分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
(四)少数有行政职能的特殊行政区划的行政机构设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
(五)事业单位的设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事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编办另行研究、确定;县(市)和林区局要逐步进行改革,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技术机构。
四、人员编制
(一)全省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核定行政编制1620名(不含武汉市),具体数额由省编办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解、下达。
(二)经批准后设置的事业单位的事业人员编制和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的工勤人员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编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核定。
五、审批
各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规定制定本局“三定”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局的主要职责;行政科(股)室、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包括管辖范围、办公地点)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及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