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能
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
计量法》、《
标准化法》、《
产品质量法》、《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职责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研究拟定本行政区域的质量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局部署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宜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按规定查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同级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打假”工作,完成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按照授权负责本系统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规定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