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精简人员
全省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行政编制1620名(不含武汉市),各级具体数额由省编办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解、下达。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分流安排工作要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
五、领导职数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职数统一按1正3副、纪检组长和总工程师各1名配备;省直管市、林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职数统一按1正3副、纪检组长1名配备。
六、临时人员、非在编人员清理清退和超编人员分流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清理清退非在编人员和临时人员。
(二)多途径分流机构改革后的超编人员,鼓励职工按政策离岗退养、提前退休、学习培训和到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鼓励自愿辞职。
七、组织实施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改革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部署,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工作于2001年12月下旬开始,2002年上半年结合。改革完成后,各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写出机构改革总结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发办[2000]3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9]7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0)61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制定全省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简称“三定”方案),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加强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以及体现政事分开的原则,以适应加入WTO新形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适应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垂直管理体制的需要,有利于为全省经济建设和企业服务,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有利于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