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变职能
(一)划出的职能。将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理顺的职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要着眼于把好源头产品质量关,抓好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同时,要查处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监督管理、纤维质量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依法受理和查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组织开展省政府授权牵头负责的专项市场整治任务。
(三)转变的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一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办经济实体要与局机关脱钩,分清债、权、利,不允许新办任何经济实体;二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直属事业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管理;三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所办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脱钩,将一些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性事务,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四是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该交给技术机构的事情要下放给技术机构。
三、调整机构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即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局直接领导,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隶属于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级别一致。
(一)调整直属机构设置。
1、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个稽查分局,为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
2、管辖范围较大和任务较重的中等城市的城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个直属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
(二)县以下一般不设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现有在乡镇设立的质量技术监督站(所)原则上予以撤销。
(三)统一内设机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职能机构一般不超过8个;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职能机构一般不超过7个。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机构要统一规范,其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相一致。
(四)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按科学合理、不重复建设的原则设置。公益型、研究型技术机构核定为全额拨款事业机构。
(五)审批程序。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副处级以上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领导职数的确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后报省编办审核、省编委审批,其内设机构以及正科级以下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省编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