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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四)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附件十七),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拒绝签收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直接或者委托送达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2)采用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西安市×××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市×××行政处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西安市×××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履行笔录》(附件十八)。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执行,并制作《西安市×××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笔录》(附件十九);或者提出《西安市×××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二十),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案人员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5日内,及时填写《西安市×××行政违法案件结案报告》(附件二十一),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结案。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将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编目装订,立卷归档。案情重大和情况复杂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关于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载明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行政执法人员在2日内上缴本单位,由单位统一向银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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