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后5日内发出《西安市×××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六),送达当事人。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在5日内提出《西安市×××行政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附件七)。经该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后7日内,重大案件在15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西安市×××行政立案撤销决定书》(附件八),5日内送达当事人,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西安市×××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九),7日内送达当事人。重大案件的处罚决定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发出《西安市×××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附件十),5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应一并发出《西安市×××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件十一),5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西安市×××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的7日前制作《西安市×××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附件十二),送达当事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通知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依法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制作《西安市×××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附件十三)并载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西安市×××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附件十四),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西安市×××行政处罚听证报告》(附件十五),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但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西安市×××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附件十六),5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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