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关于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
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填写《西安市×××暂扣(封存)证据物品书》(附件二),并附《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付当事人。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十八、关于对
《行政处罚法》第
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的理解和执行问题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否重复处罚,主要是看所处罚的行为是否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在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时,如果某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并已改正或被纠正,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并被驱离现场后,又回到原地或转移他地继续进行无照经营活动,该无照经营活动应视为新发生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该行为实施的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但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处罚权的,依据本规定11条规定执行。
十九、关于行政处罚程序中有关时限和文书的规定(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文书等)。
行政执法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西安市×××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批报告》(附件三),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西安市×××调查询问笔录》(附件四)。询问笔录应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西安市×××现场勘验笔录》(附件五),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重大疑难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