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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依据《行政处罚法》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在具体执行中,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罚款的数额和当事人的执行能力,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期限,但时间不宜过长。
  十三、暂扣证照行为性质的判断
  由于现行许可审批制度尚不健全,各种证照在称谓和形式上很不规范,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暂扣证照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的暂扣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则属于行政措施。所以,各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如属于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填写暂扣物品书。
  十四、行政执法中属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不属于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的几种情况:
  (一)对无营业执照或无许可证的经营者,行政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应视为责令改正或取缔的行政措施,不属于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在未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责令行为人立即或限期停止违法行为,应视为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三)行政机关收缴违法行为人伪造、变造、非法印制或买卖伪造、变造、非法印制的证照;暂扣、收缴以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照,应视为行政措施,不属于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
  十五、关于责令改正的期限
  行政机关在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时,应明确规定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改正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十六、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对违法经营物品(包括非法经营商品和工具等)先行登记保存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无照经营的摊贩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工具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程序。但鉴于无照经营活动流动性大,其违法经营的商品和工具不当场采取措施,事后难以执行的特点,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依据《行政处罚法》37条第2款规定,对其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工具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并实行异地保存。然后在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7日)内,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时作出将其违法经营的商品和工具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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