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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三、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4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市辖区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
  (一)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摆摊设点的个体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本市暂住证的外来人口;
  (三)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或固定工作单位的外来暂住人口;
  (四)拒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身份、住所及工作单位的;
  (五)其他事后难以收缴的情形。
  对于超出当场收缴罚款最高限额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鉴于其易于确认,不需要繁琐查证的特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31条规定的“告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基本违法事实,主要处罚理由,实施处罚的主要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但不包括拟作出处罚的具体内容。告知的时间,可以是发现违法事实之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任何阶段。
  五、关于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的实施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上述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违章通知书、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等);采用口头形式的,必须将告知情况记录在谈话笔录等执法文书中。
  六、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填写《西安市×××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七、听证日期的变更、听证的开始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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