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1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实施5年多来,市政府法制局针对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执法组织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外地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为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正确适用行政处罚,针对当前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根据
《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可当场做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报经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
二、现场处罚决定文书的形式
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时,应出具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2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收缴,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或“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并应填写统一编号的《西安市×××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将《西安市×××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