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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的意见

  四、坚决制止重复发文。坚持“行文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文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重点精简和压缩“专题会议纪要”和“内部情况通报”两种文种的发文数量。同时,凡是近年内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事项,如果没有新增内容和新的要求,不得重复行文;凡是报纸上已公开登载过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决定等,一般不再重复发文;凡是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的,除作重大修改补充外,一般不再重复印发。
  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自治区人民政府普发性文件的发放范围确定为: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及其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发文总量为490份。自治区人民政府普发性文件,除经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及办公厅分管发文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外,不得随意扩大文件发放范围和发放数量。
  六、改革文件发放办法。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改革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提出了精简文件、减少发文单位和发文数量、同时扩大《宁夏政报》发行的具体要求和措施,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政令、行政法规和规章更加广泛地传达贯彻到了基层。今后,除个别自治区政府领导直接分工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经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及办公厅分管发文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发一份曾发性文件外,自治区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阅读文件,主要通过订阅《宁夏政报》解决;确需文件正本的,请到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档案室查阅。
  七、切实提高简报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对现有的简报进行清理精简,该停的要停,该合并的要合并。报送的简报要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提出建议要切实可行。凡是报送给自治区政府的简报,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应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档信息处统一筛选后,分送政府分管领导,以确保政府领导集中精力想大事,抓全局工作。

                                                        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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