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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异地扶贫移民开发试点项目意见的通知

  二是处理好自愿迁移与组织领导的关系。在坚持农民自愿迁移原则的基础上,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是处理好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的关系、既要多渠道增加异地扶贫开发的投入,又要教育搬迁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克服“等、要、靠”思想,引导他们依靠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建设家园。
  四是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与建设支柱产业的关系。既要帮助迁移人口尽快解决温饱,又要积极引导他们走产业开发的路子。
  五是处理好扶贫移民开发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迁出区和迁入区都要制定生态建设方案,及时封育,人退林进。
  (二)异地扶贫开发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
  一是与重大扶贫措施相结合,特别要与人畜饮水、农村“五通”、教育扶贫工程相结合。
  二是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帮助移民进行规模化的产业开发,努力创造条件,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三是与培育区域支柱产业相结合、积极引导移民参与当地资源开发和农业开发建设,使异地扶贫开发真正成为开发式的扶贫。
  四是与积极发展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搞好小城镇规划,移民人口适当集中。
  三、实施异地移民扶贫开发试点的范围和任务
  移民任务:计划用5年时间(2001-2005),异地安置移民5万人。
  搬迁对象:异地扶贫移民开发项目主要考虑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区和水库淹没区,重点安排生态性移民。
  安置地区:2001年第一批移民安置地区为盐池县城西滩灌区、彭阳县长城塬灌区、长山头农场和红寺堡新圈灌区。规划在陶乐红墩子、中卫南山台引黄灌区和农垦长山头农场开发土地20万亩;将引黄灌区土地集中连片、面积较大、水土条件较好的闲置土地,鼓励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进行移民开发;川区内原有人口居住比较分散、人均耕地面积较多且有零星荒地的地区,可采取插花安置。
  四、实施异地扶贫移民开发的政策措施
  (一)自治区确定纳人异地扶贫开发的土地、国有荒山荒地,应无偿划拨用于扶贫开发;集体土地,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可考虑安排投资项目。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安置区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应统一规划。移民建房应减免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迁出地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属于生态性移民,土地要全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属于一般性移民,土地可以调整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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