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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鄂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物资供销价格管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鄂能物资有限责任
公司电力物资供销价格管理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1]124号 2001年12月17日)


湖北鄂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湖北鄂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物资采购供应有关取费标准的请示》(鄂能司总[2001]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你公司物资供销价格及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为湖北省电力公司物资供应企业,对你公司供应系统内(含代管县)的物资,一律实行购进价加进销差率的作价办法定价,整个系统内(不管多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超过12%,购进物资的运杂费据实结算。作价公式如下:销售价(供应价)=购进价×(1+进销差率)+实际运杂费
  二、为业主供应成套设备,按设备购置费的0.5%收取设备成套服务费,不再加价销售。
  三、你公司组织用于非农网改造的设备物资招标,可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
  四、湖北省电力公司委托你公司采购、管理农网改造的设备材料,所发生的管理费、仓储费、损耗等费用,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实现城乡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执行。
  五、以上一、二、三条中均不含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用物资。农网改造的工程物资供应,由你公司负责送到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二次运输的定义按鄂计基础[2001]24号文规定),按《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规定向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收取。具体运杂费率标准为:材料按材料价格的3%(其中电杆8%),设备按设备原价的2%(在定标中未含运杂费的设备,其运杂费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执行)。若二次搬运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你公司不得再收取二次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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