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人事厅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将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软件企业、软件研究开发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不受本单位现有结构比例限制,所需高级职称额,由省人事厅直接进行调整。评审通过并聘任后,即可享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获得国家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按照本条款执行。
6、由省教育厅和省外国专家局设立基金,对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陕讲学和工作给予资助。
(二十五)进入本省软件企业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软件企业所在地落户。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双学位的软件人才,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增加编制。
(二十六)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来陕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采购、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七)本省各级党政机关购买的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其中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二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研究开发机构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软件专利权等注册登记,保护著作权人和专利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本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具体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
八、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二十九)鼓励境内外企业在陕西设立独资和合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审批。
(三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三十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
符合本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三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