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税收
  (七)鼓励在省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申报上述免税项目,携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到西安海关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手续。
  (九)在我省境内2000年7月l日以后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四、产业技术政策
  (十四)积极鼓励在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外企业从事软件研究开发。鼓励软件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际、国家项目的竞标。
  (十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陕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或兴建软件研究开发基地,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
  五、软件出口
  (十六)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推荐我省软件出口型企业和出口产品,使软件企业享受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便利服务。
  (十七)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并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直接在省外经贸厅登记取得自营出口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