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相应的服务工作,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求职就业的有效凭证。要积极鼓励复退军人、各类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就业稳定性。
五、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研究制定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政策措施,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变被动保障生活为积极促进就业,使就业成为最实在的保障。
要严格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必须接受规范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失业登记和求职就业的必备条件。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通过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争取用3年的时间建成全区县级以上劳动力市场计算机信息网络,并积极创造条件向乡镇、街道延伸,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及时为下岗和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服务,为下岗职工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和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六、健全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进一步扩大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范围,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对于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国家政策承认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只要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多形式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劳动者,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率和投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力度,保持政府支持力度,财政用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适时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增强保障能力。要积极稳妥地组织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过渡。
七、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