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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各地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同时,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要求,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结合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结合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开发各类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市容保洁、保安、保绿、物业管理、文化体育、卫生保健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要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解决好社区就业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等具体问题。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宁党发(1998)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定》(宁政发(1997)105号)精神,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继续加大对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1.鼓励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利用企业现有场地、设施发展多种经营,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下岗职工组成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3年内可无偿使用原企业闲置的厂房、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并免征所得税。鼓励企业积极建立劳务派遣组织,组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劳务活动,实现阶段性就业。能源、交通、水利、建筑等工程施工单位要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和本地失业人员就业。
  2.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扩大就业容量。用人单位与所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从再就业资金中拨给1000元就业补助费。就业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拨付。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优先录用下岗、失业人员。
  3.积极鼓励扶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到社区就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或《失业证》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两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上述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项目的下岗职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批,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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